各学院(研究机构)及研究生:
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浙师研字〔2019〕20号)的要求,为做好2019年下半年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答辩资格审查
(一)申请对象
1.按照学制应该在2019年下半年申请学位的研究生;
2.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超过规定的年限、已警示予以清退、已取消答辩资格的研究生及同等学力人员,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申请提前答辩的硕士研究生,需满足《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修订)》(浙师研字〔2009〕19号)相关要求,并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提交答辩申请。
(二)答辩资格审查
论文答辩前各学院必须对研究生就以下方面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生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1.必须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教学实践考核,成绩合格,总学分达到要求(课程中期考核合格,以培养办公布的名单为准);
2.通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3.科研资格审核合格。
请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务必在9月12日前登陆“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答辩申请(同等学力人员须在9月12日前登录同等学力管理平台上提交答辩申请)。
二、学位论文预答辩
为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自2019年下半年开始,所有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必须通过预答辩才能进入学位论文检测与评审环节。各学院应聘请不少于3名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博士生预答辩的专家必须为具有博导资格的正高职称教师,硕士生预答辩的专家必须为具有硕导资格的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预答辩小组,并确定小组负责人和秘书。导师可以参与其指导研究生的预答辩,但不得参与其指导研究生预答辩结果的表决。各学院的预答辩必须在9月23日前完成。
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时间不少于两周。修改后的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可提出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申请。未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须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博士研究生至少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预答辩申请,硕士研究生至少1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预答辩申请。硕士研究生如要在本学期申请学位,第二次预答辩必须在10月23日前完成。
三、学位论文检测与评审
为了培养优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对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采用网络评审方式,研究生在网络评审系统中提交论文,导师审核确定为论文最终稿并同意送审后,将使用“TMLC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检测,检测通过后直接进行双盲评审。
(一)论文提交要求
上传的学位论文必须是PDF格式,含中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除去致谢、公开发表论文、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等,论文封面及论文中不得出现个人及导师的姓名,一律用“***”替代)。上传的学位论文必须为经导师审阅确定后的最终稿。
(二)论文检测及结果处理
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100%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
学位论文检测结果以“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为主要指标,该指标是去除本人为第一作者的文献后的文字复制比。具体处理办法参见《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暂行办法》(浙师研字〔2014〕29号)相关规定。
(三)论文评审及结果处理
根据《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检)管理办法》(浙师研字〔2016〕7号),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答辩前抽查,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查比例为100%,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MPA、MBA)学位论文的抽查比例为10%,MPA、MBA、在职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抽查比例为20%。抽查论文统一由校研究生院学位办送审,未抽查论文由学院送审。留学生的硕士学位论文由各学院组织送审。
硕士研究生如果已发表一级及以上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可申请免抽查。各学院请在9月30日前将《免抽查申请汇总表》及证明材料交至研究生院学位办。
所有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论文盲审结果处理参见《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浙师研字〔2019〕20号)的相关规定。
(四)学位论文评审系统网址及开放时间
学位论文评审系统的网址及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四、科研成果审核
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文件规定,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方可申请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学位研究生应在答辩前如实填报《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个人科研或实践成果登记表》(每人1份),并将成果的原件(复印件附在表后)交到所在学院进行审核。研究生应将相应成果于10月31日前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请各学院在答辩前对申请学位的所有研究生进行科研资格审核,并于11月22日前将《申请学位研究生科研或实践成果审核结果汇总表》(盖章的纸质表格和电子表格)交研究生院学位办。
五、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按《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浙师研字〔2019〕2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
1.所有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填写《学位申请表》(按类别填写,一式2份,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专区/学位资料下载)。
2.答辩前一周,各学院必须将答辩安排和《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每人一份,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专区/学位资料下载),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核。各学院答辩安排及公告须按学校统一模板制作,经学位办审核后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
3.所有研究生答辩必须在12月15日前完成。各学院在答辩结束后及时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报送答辨结果(包括答辩通过名单和答辩未通过名单)。
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
各学院应在所有答辩结束后,于12月22日前召开学院学位委员会会议,对通过答辩的研究生是否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并将表决通过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1份/人)、《博士、硕士学位审核情况汇总表》(含《申请学位暂停情况一览表》)、《浙江师范大学学院学位委员会表决授予学位名单》(盖章纸质稿)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
七、提交学位授予归档材料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后,学院应及时将申请学位研究生学位档案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查归档。
八、2019年下半年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时间安排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提交答辩申请 | 9月12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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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位论文预答辩 | 9月23日前 | 预答辩没通过的可在1个月后申请第二次预答辩,最迟在10月23日前完成,相应的流程往后顺延 |
3 | 学位论文上传评审系统 | 10月8-9日 | 导师可同步审核 |
4 | 导师审核及秘书提交 | 10月10-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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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学位论文检测(第一次检测) | 10月14-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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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学位论文检测(复检) | 10月22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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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学位论文送审(含复审) | 10月23日-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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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学位论文答辩 | 12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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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初审 | 12月22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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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 12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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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学位证书发放 | 1月1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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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9月11日